此文寫于三月份
我家附近街心公園里,熱熱鬧鬧的開了滿樹繁花,吸引了路過行人的眼光。我聽到了這樣的對話。
一個說:“這桃花真漂亮!”
另一個說:“這應該是梅花!”
旁邊的插話說:“不會是櫻花吧?”
盡管我學習過不止一次關于如何區(qū)別桃花、梅花、杏花、李花、櫻花的文章,但到今天依然傻傻地分不清。作為一個自稱的愛花人,實在為自己的識別能力汗顏。所以,我沒敢說話,問了不遠處正在澆水的園林工人。
師傅回答說:“這是杏花。”
我不禁啞然,暗暗嘲笑了自己幾句:桃花梅花相映紅,杏花李花笑春風,年年歲歲花并存,分不清依然分不清。
職業(yè)地聯(lián)想到商標的共存協(xié)議問題。
如果把這些花兒都用作商標,分得清就成了并存的前提。我在商標檔案庫里找了一些作為商標的圖形,不知道有多少人看著這些花圖形能分辨得出是什么花。
當然,不知道是什么花也不影響消費者根據圖形外觀識別商標,但是如果這些花圖形商標的所有人都簽訂了共存協(xié)議,分別規(guī)定其所代表的不同的花,消費者是否就對這些花圖形商標的識別力更強了呢?
其實,用這些花圖形來解釋商標的共存協(xié)議并不算最恰當的,因為這些花圖基本形雖然都是五個花瓣的圓形花,但經過了藝術化處理,放在一起對比著看,設計細節(jié)還是有所區(qū)別的。我只是想說明,商標所有人之間的共存協(xié)議,對于消費者的識別力是沒有什么影響的。
還是舉例一個商標案例,用法院的判決來說明我的觀點吧。
這是一件商標駁回復審案,申請商標為,引證商標為指定使用商品為第二十八類的玩具、體育和體操器具等商品。
申請人復審的一個理由是已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共存協(xié)議,所以申請商標應該予以核準注冊。商評委駁回申請商標后,申請人訴到法院。北京市高院最后的判決如下:
在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案件中,當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程度較高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交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用于證明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但是,商標共存協(xié)議僅僅是引證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的證據,其能夠證明申請商標可以注冊的前提是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會將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混淆誤認。本案中,如前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核心部分高度近似,均為圖形,難以用發(fā)音表示,因此,相關公眾極易將兩者混淆誤認。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近似程度較高,且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經取得較高知名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因此,共存協(xié)議不足以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基礎或者法律依據。
我要特別強調的兩句是:“商標共存協(xié)議僅僅是引證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的證據”及“共存協(xié)議不足以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基礎或者法律依據”。雖然共存協(xié)議作為商標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在判定消費者不易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相混淆誤認的事實上,更有說服力。但是,其依然只是一份證據。
消費者很難知道,大概也沒有關心過某兩個商標是否簽過共存協(xié)議。消費者更關心的事情是,不要因混淆誤認誤購而帶來損失。
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商標案件審理中必須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我的個人觀點,作為一份證據,共存協(xié)議的證明力其實非常有限。
比起共存協(xié)議,在商標中直接標示出與其它商標的不同,更是上上之選。前面我例舉的那些花圖形其實都是商標中的一部分,完整的商標是這樣的:
看到這些文字,相信每個人都分得清是什么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