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商標裁定 喬丹訴商評委
因不滿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冊為體育用品的商標,美國知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但被裁定駁回。因不滿商評委做出的行政決定,喬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做出的決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000年9月,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QIAODAN”、“小喬丹XIAOQIAODAN”等在內(nèi)的商標。2001年,申請獲批準。
2012年10月,邁克爾·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商標的使用會造成公眾對產(chǎn)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商評委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
2014年4月,商評委做出裁定,認為邁克爾·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維持爭議商標。
邁克爾·喬丹不滿商評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商評委做出的裁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使爭議商標侵權,那侵害的也是邁克爾·喬丹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并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商標法》中所規(guī)定的“不正當手段”。法院認為雙方已經(jīng)分別形成各自的消費群體和市場認知,以及較為穩(wěn)定的競爭秩序,因此認為爭議商標不應被撤銷。綜上,法院認為原告邁克爾·喬丹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