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專利保護的類型
與中國專利制度類似,日本專利也分為三種: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fā)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專利保護期自申請日起20年(醫(yī)藥品和農藥可最多可延長五年)。
實用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一般申請日后6個月可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期自申請日起6年。
外觀設計也需要經過審查,保護期自注冊之日起為15年。
2、日本專利系統(tǒng)的特點
(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須于提出申請前針對該新型之可注冊性進行檢索。如申請人未能履行此義務,其將無法主張該新型專利權。
(2)日本外觀設計采用了局部外觀設計注冊制度,對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態(tài)、形狀,允許注冊局部外觀設計。如果運用這種新的局部外觀設計注冊制度,在注冊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該有特征的部分,盡管整體不同,也能起訴其侵權。
(3)計算機軟件可在日本獲得發(fā)明專利。
3、日本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1)優(yōu)先審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
專利申請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請。條件:
A、已提交實審請求;
B、該申請已被公開;
C、第三者正在實施權利要求的發(fā)明。
(2)加快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
只有專利申請人可以申請??稍谔嵘暾埻瑫r提加快審查請求,最快可在6個月獲得授權,提加快請求要附加現有技術檢索報告。是否準予加快審查由審查員決定。條件:
A、已提交實審請求;
B、還沒有開始實質審查;及
C、下列任意一種情況:申請人或其被許可人正在實施或者在2年以內計劃實施其權利要求的發(fā)明;申請人在日本以外的國家提交了相應的專利申請;申請人為學術團體,例如大學;或申請人為小型企業(yè)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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